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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化妝品注冊人、備案人、受托生產企業的質量安全負責人是否可以指定他人協助履行職責?具體有什么要求?
質量安全負責人應當獨立履行職責,不受企業其他人員的干擾。根據企業質量管理體系運行需要,經法定代表人書面同意,質量安全負責人可以指定本企業的其他人員協助履行部分職責(法律法規中明確規定的部分職責不可指定他人協助履行)。被指定人員應當具備相應資質和履職能力,且其協助履行上述職責的時間、具體事項等應當如實記錄,確保協助履行職責行為可追溯。質量安全負責人應當對協助履行職責情況進行監督,且其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并不轉移給被指定人員。
2、化妝品生產相關記錄的保存期限是如何規定的?
與產品追溯相關的記錄,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產品使用期限屆滿后1年;產品使用期限不足1年的,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與產品追溯不相關的記錄,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記錄保存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比如從業人員健康檔案,至少保存3年;留樣保存期限不得少于產品使用期限屆滿后6個月等。
3、化妝品注冊人、備案人、受托生產企業在什么情況下應當開展質量管理體系自查?
化妝品注冊人、備案人、受托生產企業應當每年對化妝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的執行情況進行自查。出現連續停產1年以上、重新生產前應當進行自查,確認是否符合本規范要求;化妝品抽樣檢驗結果不合格的,應當按規定及時開展自查并進行整改。
經自查發現生產條件發生變化,不再符合化妝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要求的,化妝品注冊人、備案人、受托生產企業應當立即采取整改措施;發現可能影響化妝品質量安全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影響質量安全的風險因素消除后,方可恢復生產。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組織現場檢查。
4、化妝品銷售記錄應當包括哪些內容?
化妝品注冊人、備案人、受托生產企業應當建立并執行產品銷售記錄制度。商場、超市等化妝品經營者不強制建立并執行產品銷售記錄制度,但應當采取有效措施確保產品可追溯。如化妝品經營者的銷售對象為其他化妝品經營者,鼓勵其建立并執行產品銷售記錄制度。
產品銷售記錄應當至少包括產品名稱、特殊化妝品注冊證編號或者普通化妝品備案編號、使用期限、凈含量、數量、銷售日期、價格,以及購買者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等內容。
5、化妝品注冊人、備案人、受托生產企業應當如何對上市銷售的產品實施召回?
化妝品注冊人、備案人應當建立并執行產品召回管理制度,依法實施召回工作。發現產品存在質量缺陷或者其他問題,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召回已經上市銷售的產品,通知相關化妝品經營者和消費者停止經營、使用,記錄召回和通知情況。對召回的產品,應當清晰標識、單獨存放,并視情況采取補救、無害化處理、銷毀等措施。因產品質量問題實施的化妝品召回和處理情況,化妝品注冊人、備案人應當及時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受托生產企業應當建立并執行產品配合召回制度。發現其生產的產品有上款規定情形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并通知相關化妝品注冊人、備案人。化妝品注冊人、備案人實施召回的,受托生產企業應當予以配合。